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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安全宣传

2023-07-04 来源:宜宾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作者: 浏览次数:13963

 生物安全,和我们息息相关

 

2021年4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正式施行,标志着我国生物安全进入依法治理的新阶段。生物安全,大家可能觉得比较陌生,却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卫生、农业、资源环境等多个方面,与我们的生活密切相关。一起来了解详情!

一、生物安全的重要内涵是什么?

生物安全是指国家有效防范和应对危险生物因子及相关因素威胁,生物技术能够稳定健康发展,人民生命健康和生态系统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威胁的状态,生物领域具备维护国家安全和持续发展的能力。

国家通过加强生物安全治理体系和能力建设控制或消灭生物安全威胁、积极应对生物安全事件,保障人民健康和国家安全。

 

二、生物安全工作涉及哪些方面?

 

 

 

三、什么是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近年来我国发生的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主要有哪些?

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是指我国境内首次出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再次发生,或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损害,引起社会恐慌,影响社会稳定的传染病。

2003年至今,我国先后发生了多种新发突发传染病,包括非典、H5N1禽流感、H7N9禽流感、H1N1甲型流感、中东呼吸综合征、寨卡病毒病、新冠病毒肺炎等。

 

四、针对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疫情,国家有哪些应对措施?

《生物安全法》明确规定了应对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疫情的相关工作内容。

 

一是国家建立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联防联控机制。明确规定国务院各主管部门的职责和任务,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等工作范围和任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和任务,规定公民的责任和义务。

二是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传染病和列入监测范围的不明原因疾病开展主动监测,收集、分析、报告监测信息,预测新发突发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趋势。

三是加强国境、口岸传染病联合防控能力建设,建立传染病防控国际合作网络,尽早发现、控制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 

 

五、在重大传染病防控中,个人有哪些责任和义务?

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对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不得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在国家或地方政府专业技术机构进入突发事件现场进行调查、采样、技术指导、开展调查溯源时,应当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阻挠。要如实说明情况,提供资料。个人不得设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或者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个人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履行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应急处理职责,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

 

 

七、面对生物恐怖或生物武器袭击我们如何利用身边物品进行有效防范?

无论是病毒、细菌、真菌,还是昆虫和媒介动物,病原体只要不通过呼吸、接触和食用等方式与身体接触,理论上就是安全的。因此,物理隔离是防范生物恐怖或生物武器袭击的基本策略。普通民众一旦怀疑遇到生物恐怖或生物武器袭击,首先第一时间要做好身体与环境隔离,要用口罩或毛巾捂住口鼻,戴手套、帽子,穿塑料外衣、胶靴,扎好袖口和裤脚,将上衣扎在裤腰内,围好颈部。有条件时,可以使用酒精等医用消毒制剂消毒暴露部位。在专业警报没有解除之前,尽可能待在家里,并做好门窗密闭防护。

 

八、导致人类遗传资源和生物资源流失的途径有哪些?

生物资源流失途径主要包括:国外研究机构利用经费资助等方式使国内学者携带生物遗传资源出境;利用与机构单位或个人合作的机会,在我国进行生物资源考察、采集与收集,甚至把一些生物标本、器官、组织或衍生物及其产品带出境;以独资和合资等方式在我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进行生物资源的勘探与筛选,开发产品,再借助专利等知识产权形式销售给国内外市场;从我国进口生物原料和生物提取物,以廉价方式获得生物遗传资源及其衍生物。

 

九、将自己的血样寄往国外做检测还需要国家监管吗?

《生物安全法》规定,国家对我国人类遗传资源和生物资源享有主权。将我国人类遗传资源材料运送、邮寄、携带出境应当经国务院科学技术主管部门批准。血样属于遗传资源,无论是个人还是团体都要受到国家监管,不能自行处置寄往国外。此外,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入境、出境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需要办理卫生检疫审批。将自己的血样寄往国外做检测,需要提前办理检疫审批和通关手续,未经检疫合格,不准入境、出境。

 

十、什么是外来入侵物种?外来入侵物种有哪些危害?

外来入侵物种是指对生态系统、环境、物种、遗传多样性等带来威胁或危害的非本地物种,经自然或人为的途径从境外传入,在新的生态系统中形成了自我再生能力,可能或者已经对当地农林业和生态环境造成危害或不利影响。

 

外来入侵物种通常会破坏生态平衡,降低生物多样性,加速本地物种灭绝,通过竞争抑制、取食、引发病害等途径影响农林业生产,造成经济损失,危害人类健康,影响国际贸易,甚至威胁国家安全。

 

十一、针对进出境、过境生物安全风险和境外重大生物安全事件,我们有哪些应对措施?

《生物安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海关对发现的进出境和过境生物安全风险,应当依法处置。经评估为生物安全高风险的人员、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等,应当从指定的国境口岸进境,并采取严格的风险防控措施。

 

《生物安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境外发生重大生物安全事件的,海关依法采取生物安全紧急防控措施,加强证件核验,提高查验比例,暂停相关人员、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等进境。必要时经国务院同意,可以采取暂时关闭有关口岸、封锁有关国境等措施。

 

十二、遏制细菌耐药性我们应该怎么做?

作为普通公众,应加强疫苗接种和体育锻炼,增强自身免疫力和抵抗力;患病后及时就医,在医生的指导下,精准施药治疗,合理使用抗菌药物,做到不滥用或盲目使用抗菌药物。

 

十三、公众如何参与维护国家生物安全?

公众应当遵守生物安全法律法规,不得危害生物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危害生物安全的行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做好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和应急处置等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散布虚假的生物安全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动植物疫病的,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有关专业机构或者部门报告。个人不得购买或者持有列入管控清单的重要设备和特殊生物因子。个人不得设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或者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境外组织、个人及其设立或者实际控制的机构不得在我国境内采集、保藏我国人类遗传资源,不得向境外提供我国人类遗传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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